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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要点

作者:  发表时间:2017-12-09 11:17:08    点击次数:1627 【打印】 【收藏】

2014年7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工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分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定义: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分类: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管理: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
  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国家级工法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国家级工法申报限制条件: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
  国家级工法申报表;工法文本;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 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效益证明;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科技查新报告;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技术标准、专利证 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时间: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