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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四大法宝之一“以送审价为准”

作者:法制办 苗琳   发表时间:2017-11-27 08:46:18    点击次数:1533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实际操作指南(一)

  现代建筑企业不应该仅仅在发生经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才想到寻求法律帮助,而应将法律观念贯穿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用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规避风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后公司将在集团报和公司网站上陆续登出哟偶建筑法律方面的文章。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建筑法律体系基本框架。鉴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本身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为及时、公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J9(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合理使用《解释》,使之更好地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防风险与未然,现将《解释》中相关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综合总结为:建筑企业的四大法宝与大家分享。分别为:第一,以送审价为准;第二,“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第三,计价方法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第四,“实事求是原则”,本期具体讲述建筑企业四大法宝:第一 ,以送审价为准。
     建筑企业的四大法宝之一“以送审价为准”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J9(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释义】本条是J9(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的规定,是J9(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建设领域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程序的特殊规定,即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工程造价的结算以建筑企业送交发包人的结算书的造价为准。(简称“以送审价为准)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一)前提条件
     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和建筑企业必须要有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形式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J9(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J9(九游会中国)官方网站证据的要求。约定方式从广义上理解一般包括:书面形式和视听资料等。书面形式,即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故双方的约定是适合本条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都没有约定以送审价为准,工程造价的结算就不能适用本条。
 (二)约定期限的理解
     发包人和建筑企业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限即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天、60天或90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的就不能适用本条款。
 (三)“不予答复”
     本条所称“不予答复”指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它的形式一般应理解为书面答复。“不予答复”的内容应理解为对建筑企业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异议。
 (四)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系争工程的造价就以建筑企业送审的竣工结算书中的早教为准,即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建筑企业的送审价为准。
    【注】下期将以具体案例讲解,并详细介绍此条《解释》的实务操作方法

20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