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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很重要

作者:法制办 李彬彬   发表时间:2017-11-27 17:00:28    点击次数:1621 【打印】 【收藏】

在办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发现一些基层单位存在因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被迫放弃工程欠款或租赁费的情况。因此,需要把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向大家作简单介绍,以避免有理不胜诉、欠款打水漂的风险。
   诉讼时效是一个法律术语,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法律对起诉时间的限定,也就是说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必须到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再进行保护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设定诉讼时效既是对原告怠于行使起诉权利的督促,也是对被告的保护,如果原告提起诉讼超过法定的时间,就会产生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后果。
   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是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起诉时间的不同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要求必须在两年内起诉,借贷、供销、物权、票证、合同等普通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此规定,以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如果借款人出具的欠条上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从到期之日起两年为限,若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两年,超过两年期限起诉,出借人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同理,各基层单位履行的《建设施工合同》,如果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则诉讼时效从约定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从双方确定决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要求必须在一年内起诉,仅适用以下四种情况:(1)身体受伤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发生侵权纠纷;(3)索要租赁费;(4)保管财物丢失或损毁赔偿。以索要租赁费欠款纠纷案件为例,该特殊诉讼时效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之后一年,如果承租人在约定的付款时间之后一年内又有付款的(必须有汇款或进账单证明),则可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付款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重视起来,杜绝诉讼时效超期问题在公司的再次发生。

2011-07-04